证券简称:长安 证券代码:00062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重庆长安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庆长安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激励计划》:指重庆长安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 方
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必需满足的条件。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长安提供,本计划所
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计划对长安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
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长安的任何投建议,
对投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
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
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
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
发分配〔2006〕175 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发分配〔2008〕171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考分规〔2019〕102 号)、
《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的通知》
(国考分〔2020〕17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意见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
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
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
《关于审议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要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划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有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长安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批复》
(国考分〔2020〕652 号),国务院国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修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关于审议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登记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激励对象 1,247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7,619.54 万股,
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3 月 5 日。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103.6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部分授予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激励对象 356 人,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3 月 6 日。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247.6422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修订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限制性股票共 203.3967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监事会对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
了同意的意见。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
票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 33%。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成就。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
为不适当人选; 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
情形:
(1)违反国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
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
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 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为
≥50%,且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 85.57%,达成不低于同行业平均
位值,2021 年△EVA 为正。 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目标,
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求。
公 司 2021 年 净 产 收 益 率 为
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目标,满
足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对应年度公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
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 2021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
定。 况如下:
考评 除 13 名原激励对象因发生职务
A B C D E
结果 调动、离职等情形已不符合有关
标准 激励对象的规定外,其余 343 名
系数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 C 及以
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 上,其持有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 的限制性股票可 100%解除限售。
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新增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的情况
《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
《关于修订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议案》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经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详见《关于修订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3)。
本次修订后,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新增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4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为 7,366,678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7%,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除
获授的限制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限售的限制 授予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批次
(股) (股)
(股)
首次
赵非 董事 353,080 116,516 236,564
授予
杨大勇 执行副总裁 252,200 83,226 168,974
预留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授予
(业务)骨干(合计 342 21,717,800 7,166,936 14,550,864
人)
合计 22,323,080 7,366,678 14,956,402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股票将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长安本次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
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
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叶素琴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长安
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叶素琴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